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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6-07-25 字体大小:

吉政办发〔20094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开发人员为主体,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在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二、国家及省级大学科技园、中俄科技园进驻企业,可以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函〔200344号)的有关规定。

    三、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四、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

    五、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除外)。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二、20101231日前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营业税;其向孵化企业提供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孵化企业使用政府产权的房产,自进入孵化器之日起2年内租金减半。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四、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20101231日前除中央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类费用外,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经贸区域发展资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十七、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的国家和省级自主创新平台,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的技术培训平台,其开展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十九、对列入年度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在计划合同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在申报省财政相关资金时可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有关部门在备案、核准、审批以及申报等方面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扩建或异地搬迁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二十二、在确保全省减排总量目标和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配置高新技术项目。

    二十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在配额发放、检验检疫、报关通关、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十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可以下调为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2个。

    二十五、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在其专利申请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在其产品商标注册尤其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方面应给予资金补助。

    二十七、免费向高新技术企业开放“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专利信息,提高自主研发起点、避免专利侵权。

    二十八、积极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全面提高所在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二十九、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可以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三十、企事业单位以其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本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市的,第一年免除技术产权交易手续费。实现交易的,省内公益型交易机构返还为企业所提供的科技文献信息查新报告等项服务费用。

    三十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务性成果,在1年内没有实现成果转化的,可交由项目完成人(或成果发明人)创办(或参股)的科技企业对外进行转化;允许其在获利2年后向原单位偿还投入经费,经费偿还后,知识产权归其个人。

    三十二、对以独占许可等方式引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给予立项支持。

    三十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优势产品及品牌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申报和认定上给予倾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省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十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承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对获准承建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同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十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首发、借壳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三十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5名。

    三十七、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

    三十八、引进的域外高层次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入境就业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从优安排。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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