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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支持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5 字体大小:

(吉政函〔200344号)

        为了促进吉林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吉大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要求,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吉大科技园内按照《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吉大科技园作为吉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在高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吉大科技园征用的土地及园内新建或新购置的研发、孵化场所涉及的契税、房产税,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报省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缓征照顾。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涉及国家收取的有关费用可按低限收取。吉大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区内的项目按吉林大学、高新区共建协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区外的项目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园区内新办企业和后迁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5年内,其新增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省、市、区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作为专项全额补助给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用于吉大科技园建设和园区项目、企业孵化,后两年减半予以专项补助。

        入园企业可自行决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工资水平,工资总额列入成本,执行计税工资标准。

        五、从事软件、集成电路和光电子等国家、地方鼓励行业的相关产品开发的入园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区的相应优惠政策。

        六、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的入园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入园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有本企业生产科技产品可供出口的,可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八、对归国留学人员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外省、市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入园创业,经吉大科技园推荐,准予其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科技园所在城市、办理城区户口,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免交城市增容费(副食价格调节基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其配偶条件优先推荐就业,并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对其中不迁入户口者,也可享受企业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九、吉大科技园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入园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

        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

        十一、由政府引导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优先对入园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为加强对入园企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管理、技术监督、工商登记等部门对入园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在知识产权保护、商品国际标准认定、质量检测、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将给予大力支持。

 

        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于2011628日被认定为吉林省大学科技园。根据《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函〔200344号)的有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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